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工资到底怎么结算?



在现实职场中,员工在试用期内选择离职并不少见。但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很多企业HR和员工都会面临一个共同的疑问:这三天的工资到底应不应该给?又该怎么给?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也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合法权益,包括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所以,只要员工在岗工作,无论是否提前离职,这段时间的工资企业都必须依法支付,不得克扣。
有些企业出于成本考虑,或者以“员工主动离职”为由,试图以各种理由少发、迟发或者干脆不发工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即使员工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公司也不能借此拒发工资。因为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天离职的行为本身不违法——尤其是对于试用期不满一个月或合同未明确约定提前通知时间的情况。
另外,工资的计算也要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来定。比如,员工月薪是6000元,按公司制度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员工在当月工作了10天,那么他就应获得的工资是6000 ÷ 21.75 × 10 = 2758.62元。这个算法不仅要合法,还应写入公司规章制度,避免后续争议。
此外,企业在员工离职时,还应在离职当日或不超过发薪周期内结清工资。对于试用期员工也不例外。否则,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要求补发工资甚至主张赔偿。
至于“试用期离职扣押工资”这种做法,已经明确属于违法行为。哪怕员工离职是“说走就走”,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拖欠工资,更不能将工资作为“惩罚手段”或“保证金”来处理。这类行为一旦被员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可能会面临处罚甚至被列入用工黑名单。
所以,面对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的情况,企业应依法合规处理,不仅能维护公司形象,也避免因小失大,落入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