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每月300元难以覆盖孩子开支,能否通过上诉进行调整?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和孩子成长带来的教育、医疗、生活等多方面费用不断增加,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往往远远无法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很多家长在初次离婚时,因考虑不周或协商压力,签订了金额偏低的抚养协议,事后发现无法承担孩子的实际开销,才萌生了上诉请求变更的想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终止。只要孩子尚未成年,或虽然已成年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都应继续履行抚养义务。而抚养费的金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若发现原先约定的抚养费明显偏低,比如每月仅为300元,无法满足孩子基本生活和教育支出,抚养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原生效判决或协议。法律允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重大变化;二是支付方经济能力显著增强或减弱;三是原判决或协议所依据的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等。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提供充足证据,如孩子的生活费用明细、学杂费收据、医疗开支证明、物价上涨相关材料等,并证明现行抚养费标准已明显无法满足基本需求,法院通常会支持变更申请。同时,若对方收入增加明显,也可作为支持上调抚养费的有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