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被要求离职,可以主张赔偿吗?



在劳动关系中,合同到期本是一件常见的事,但不少员工在合同到期后,单位既不续签,又口头让员工离职。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感到迷茫:合同到期了还要赔偿?还能主张什么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或者第二次续签合同时用人单位仍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员工愿意继续履行劳动义务,那么单位拒绝续签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再者,如果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单位工作,而单位未及时续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还不签的,则被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再要求员工离职,就不再是单纯的合同期满终止,而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同样需要依法支付赔偿金。
另外,有些企业会采用“口头通知”员工离职,甚至不出具书面解除或终止证明,也不进行交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终止程序的规定,也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据此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
因此,虽然“合同到期”听起来像是用人单位自动免责的保护伞,但如果用工行为和实际履行存在瑕疵,劳动者并非毫无主张空间。是否有赔偿,要结合合同履行时间、续签意愿、继续工作的事实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