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运营助理到被裁员:我是否能获得赔偿?



“我的职位原本是运营助理。”这是我入职那家公司时,HR口中明确提到的岗位。那时候正值11.11前夕,公司急需人手,我以为这是一个进入电商行业的好机会。入职时我们签了劳动合同,一切看起来都合规合法。但没想到,仅仅过了不到三个月,我就被通知“试用期不合格”,被要求离职。
这让我感到愤怒和困惑。我开始回想合同签订的时间、内容,以及这场“短暂就业”的全过程。合同签订是在11.11之前,公司显然是为了应对大促人手短缺临时招人。那么,我是不是成了“工具人”?这一切是否构成了“虚假招聘”?
所谓虚假招聘,一般是指公司在没有真实岗位需求或长期用工意图的情况下,以招聘为名义吸引员工入职,实则只为短期使用。这种行为,一旦被认定,雇主可能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我还特别注意到,我们签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并且明确了试用期和转正后的薪资。那我被辞退,是否能获得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雇员工,必须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比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胜任工作等。而且,即使是试用期,也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我并没有任何过失,试用期内也没有收到正式的绩效考核或书面警告,甚至大促期间还连续加班,完成所有任务。但公司却用一句“你不适合这个岗位”,草率地解除了合同。这种做法显然站不住脚。
我开始搜集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岗位描述等证据,并咨询了专业律师。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说明我“试用期不合格”的具体依据,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至少支付我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不仅仅是一次职场打击,更像是一场系统性的用工陷阱。我不是唯一的受害者,还有其他“临时运营助理”同样在双十一后被辞退,我们甚至都在同一天收到了解除通知。这背后的逻辑,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