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工资写明4500却没足额发放,该怎么认定?



不少劳动者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基础工资为4500元。但到了发工资时,却发现到账金额远远少于这个数字。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呢?
首先,需要明确“基础工资”这一概念。基础工资,也被称为岗位工资或固定工资,是员工在完成正常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基本报酬,通常不包括绩效、津贴、加班费等浮动部分。因此,如果合同上写明基础工资为4500元,公司必须在员工完成约定工作的前提下,无条件足额支付这一部分工资。
其次,要排查工资条构成。一些公司虽然承诺基础工资为4500,但实际发放时通过各种名目进行扣减,例如餐补、岗位津贴、高温补贴等本不属于基础工资的部分被“包含”进来,甚至通过不合理的考核机制或“绩效评估”扣除部分应得工资。这种做法往往涉嫌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还有一种情况是单位没有发放书面工资条,或者工资发放明细不清,让员工根本无法判断实际发放的工资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清单,对比合同内容,判断是否存在克扣、拖欠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基础工资4500但实际未足额发放”的情形,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所欠工资。此类纠纷中,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越充分,对劳动者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