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员工工资应如何结算?



在现代职场中,员工试用期内离职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是一些年轻员工在入职后发现岗位与期望不符,便选择提前离职。一个常见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如果员工在试用期中提前三天提出离职,企业应如何支付其工资?这不仅关乎企业合规,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尊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在试用期内主动离职,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无需公司批准。这是一项合法且有效的权利。那么问题来了:工资应如何计算?
首先,无论员工是否处于试用期,也无论其是否工作满一个月,只要有工作事实发生,用人单位都必须按实际出勤时间支付相应工资。工资计算应以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为准,并不得以“未满一个月”“主动离职”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工资。
其次,即使员工是在月中离职,用人单位也应按日折算工资支付。日工资的计算方式一般为:月工资÷21.75(法定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比如,员工月薪为6000元,在离职当月工作了10天,那么应支付工资约为2760元。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如果员工提出离职当天就走人,没有履行三天通知期,会对工资支付造成什么影响?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做法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追究责任,但工资依然应照实支付至员工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便员工当天离开,也不影响其应得的工资权益。
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规范的劳动合同条款,设定合理的违约处理机制,如提前离职未履行通知期的扣除条款,但必须符合法律框架,不能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借此恶意克扣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HR或用人单位财务部门应保持高度敏感,确保员工离职流程合规、工资核算清晰。如果存在工资支付争议,应及时与员工沟通,必要时保存考勤、离职申请等资料以备查证。这不仅能防范劳动纠纷,也能树立公司良好的用工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