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你知道吗?



在很多求职者踏入新公司第一天时,都会被安排进入“试用期”。这段时间,员工处在适应岗位、企业考察员工的过渡阶段,但即便是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能任意压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也就是说,即便是刚入职的新员工,也应享有基本的工资保障。
举个例子:某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320元,那么即使是试用期员工,其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同时,如果该员工试用期后工资为4000元,那试用期工资至少要达到80%,即3200元,不能低于这一水平。
现实中,有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打着“试用期考察”为幌子,以极低工资或不给工资的方式压榨员工。这种行为显然违反劳动法,劳动者一旦遇到,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能力和岗位适配程度给予试用期不同的待遇,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最低范围之上,并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否则,不仅面临违法成本,还将损害企业的用工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