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资格村委会能否说了算?权责边界需厘清



在不少农村地区,村民关于低保资格的争议时有发生,其中一个广泛关注的问题就是: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具体家庭的生活保障,也牵动着基层治理的公平与透明。
根据我国现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有明确的流程。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要承担协助政府进行低保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其角色属于“协助”和“配合”,并不具备“决定”权。也就是说,村委会不能单方面决定谁有资格享受低保,也无权直接取消任何家庭的低保待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往往在初步审核环节发挥着较大作用。有些村委会基于“熟人社会”的传统观念,可能存在以人情代替制度、以偏见影响评议的现象。一旦村干部对某些家庭有看法,可能在入户调查时“避重就轻”,或在民主评议中有意引导舆论,进而影响最终的低保资格审定。
对此,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加强监管,采取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导审核流程的做法,杜绝“村委会一言堂”。同时,实行低保公示制度,鼓励村民监督、实名举报,也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
从法律层面来说,低保属于政府社会救助范畴,任何取消或变更决定都应由具有行政权力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村委会的职责仅限于提供事实依据和群众意见。如果村委会擅自取消低保,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