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主要由她偿还,离婚时房子归谁?



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少夫妻选择共同买房,而还贷责任往往由夫妻一方承担更多。有一个常见的现实困境是: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房贷却主要由妻子在还。当婚姻走到尽头,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成为了焦点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法律,婚后购买的房子,只要没有明确约定属于个人财产,一般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即使房贷是她一个人还的,只要没有签署书面协议,说明是个人债务或者出资,就默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出资。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越来越倾向于“谁出钱多,谁受益多”的公平原则。假如妻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流水、还贷凭证等,证明房贷基本是她一个人还的,那么在分割房产时,有可能主张“多出资多分配”。
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离婚时一般会面临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协议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二是诉讼离婚时由法院裁决。若妻子主张房产归她所有,并愿意补偿对方相应的财产份额,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反之,若双方都坚持要房子,法院可能会判决变卖房产,再按一定比例分割房款。
此外,关于贷款部分,哪怕是妻子单方面还款,但若未与丈夫明确约定该笔还款不属于共同义务,那么法律上这部分也被视为共同负担。也就是说,在离婚财产清算中,仍然需要一并考虑贷款余额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
现实中,很多女性因为出于家庭责任主动承担更多经济压力,却在离婚时面临财产分割不公的风险。因此,提前做出书面约定,比如婚内协议或借款说明,将有助于在分割时依法维权。相较口头约定,书面证据的效力更加可靠,尤其在法院裁判中起着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