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权责边界必须厘清



近年来,关于“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的争议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广泛讨论。低保政策作为国家兜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千万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然而,在一些地方,村委会在低保评议、审核、推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也因此被部分群众误认为拥有“取消低保”的直接权力。这种误解,甚至导致了一些不正当的操作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从法律层面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等法规已明确规定,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取消,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职责,乡镇政府则承担具体审核职能。村委会的角色,是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提供协助,其本质是“协助机关”,而非“决定机关”。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干部一票否决”“以人情定去留”“关系户优先保”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低保制度的公平性与公信力。有的村委会以“家庭子女买车买房”为由,口头告知群众其低保资格被取消;更有甚者,未经正式审核程序,擅自停止发放低保金。这种做法不仅违法,也容易激化基层矛盾,引发信访纠纷。
当然,不能忽视的是,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熟悉村情民意,在低保工作的第一线具有天然优势。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明确权责,规范流程,杜绝越权操作。现实中,一些地区探索建立了“分级评审、全程留痕、动态管理”的机制,确保村级评议只是建议性程序,最终决定由上级民政部门作出,既保障了程序正义,也减少了人情干扰。
在信息公开和群众监督方面,加强低保评议的透明度同样至关重要。实行阳光公示、设立监督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都是避免“村委会大包大揽”甚至滥用权力的有效手段。
同时,普通群众也需要提升自身的权利意识。了解低保政策流程,掌握申诉和复议路径,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正如“低保不是人情保”所强调的那样,政策的底线是公平,而不是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