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随意扣工资?小心违反《劳动法》红线!



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公司以“绩效不达标”“迟到早退”“赔偿损失”等理由随意扣发员工工资,但这种做法很可能已经踩踏了法律底线。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司无故或超范围扣除工资,涉嫌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非是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才可以依法扣除:一是国家明文规定可扣除的项目;二是劳动者与单位事先约定明确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等;三是因劳动者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依法追偿,但也必须有合理流程与证据,不能单方面认定。
更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还赋予了员工在工资被克扣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的权利。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经济补偿。
现实中,部分公司利用员工维权意识薄弱,滥用“管理权”实施不合理处罚,这不仅损害了员工利益,也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遇到工资被无故扣除的情况,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