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必须本人到场吗?法律如何规定离婚程序



在处理婚姻关系破裂的问题时,很多人会疑惑:离婚时,双方是否必须本人到场?尤其是在一方不配合或故意拖延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显得尤为关键。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可分为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式下,必须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能由他人代办,也不能通过网络、委托书或其他形式规避出面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时,还需要对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进行核实。
而在诉讼离婚中,虽然原则上双方都应出庭,但实际操作中,若一方缺席,法院可以在依法传唤后依缺席审理处理。但这种情形下,法院更注重证据和原被告之间的真实矛盾。如果被告不出庭又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作缺席判决。但在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需等待六个月再次起诉,并且仍需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支持。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一方被羁押、服刑或身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场的,可申请法院指定特定方式参与庭审,例如通过远程视频或书面陈述意见。但这通常只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中,协议离婚则完全不接受委托或代替到场。
综上,离婚是否必须本人到场,取决于采取的离婚方式。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必须亲自到场,这是法定的刚性要求;而在诉讼离婚中,虽然原则上也要求出庭,但法院有一定的酌情权和处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