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工资到底该怎么结?



在职场上,员工在试用期内选择离职并不罕见。有些员工在入职后发现岗位不符合预期,或因其他原因决定提前离开,尤其是未满试用期就提出离职的情况更为常见。那么,当员工在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用人单位该如何依法结算工资呢?
首先,要明确“试用期提前离职”的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员工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单位,即使还在试用期,也拥有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
其次,工资结算应遵循“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的原则。即使员工未满整月离职,用人单位也必须根据其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工资。这一规定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有明确体现,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拒发工资。
举个例子:如果某员工6月1日入职,6月20日通知单位自己将在6月23日离职,并于6月23日正式离岗,用人单位应在6月23日或依法规定的结算期内,将其6月1日至6月23日的工资按日工资折算后全额发放,不得以“试用期未满”“工作未完成”等理由克扣。
再来看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是否存在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员工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并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离职员工无需支付违约金。同样的,用人单位也不得设定非法的“离职赔偿条款”来限制员工离职。
而在实务操作中,有些单位可能会口头表示“提前离职不发工资”,或以各种理由推迟结算,这是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员工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应及时收集考勤、聊天记录、工资单等相关证据,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依法维权。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也应在员工离职手续中及时处理工资结算,维护企业的合规形象和雇主信誉。尤其是在当前人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是否守法、是否善待员工,已成为影响招聘效果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