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养老险却支付工伤津贴,我该如何维权?



在车间工作的第三年,我在一次例行检修中不慎摔下了工作平台,造成左腿骨折,医院诊断为伤筋动骨三个月起步。公司把我送去治疗之后,也确实向社保机构申报了工伤认定。但接下来的处理却越来越模糊。
我了解到,工伤职工是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可现实中,公司却没有明确说明“停工留薪期”具体从何时开始算,只是每月象征性地打来一笔款项,备注写着“工伤津贴”,金额也远远低于我原来的工资。
更让我疑惑的是,我从来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入职时,公司一直以“临时工、包工头代管”为由,没有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也就是说,我的工伤待遇很可能没有真正进入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渠道,而是公司自行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由单位照发。而《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参保,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等基本保险。如果单位没有给我买养老保险,就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
而现在我拿的“工伤津贴”,如果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那实际上只是单位的一种临时补偿。这让我面临两个风险:一方面,如果单位后续拒绝支付,我将没有保障;另一方面,因为未参保养老保险,我将来的退休权益也受到了直接影响。
我向人社局咨询后得知,我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为我补缴未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尽管这需要核算过往工资并补齐费用,但这是我合法的权利。而针对“工伤津贴”的支付方式,我也可以申请进一步核查,看是否真正走了工伤保险程序,或只是单位在规避责任。
在工伤恢复期间,最怕的不是身体的疼痛,而是权益的模糊。如果连参加养老保险这种基本保障都没有落实,那我的工伤补偿就成了“无本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