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之后一直在看守所,刑期从何时开始算?法律细节不可忽视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刑期的起算时间存在误解。近日,有关“开庭完在看守所一直不入狱”的情况引发关注,不少网友困惑:他的判决是从“入狱”那天开始算,还是从“开庭完事”那天开始算?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关系到刑期执行的起点,也牵涉到被告人实际服刑时间的计算。
首先要明确一点,“入狱”并不等同于“开始服刑”。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地方,而“监狱”才是罪犯服刑的场所。但只要法院已经作出有期徒刑的生效判决,无论罪犯是否已经移交监狱,刑期的计算就开始启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起算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里的“执行之日”,若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已被羁押的,法院在判决中一般会裁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在开庭之前就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继续羁押,等待移送至监狱的过程中,这段时间并不“白坐”,刑期会正常累计。这种情况下,刑期的起算并不是从“入狱”(即进入监狱)那一天,而是从法院判决开始执行之日算起,之前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也按日抵扣。
这也是为何有的罪犯在判决后并未立刻送往监狱,但他们的刑期依然在推进。司法机关在移送执行时,会根据看守所羁押期间出具的羁押证明,统一核减刑期。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避免重复关押。
因此,社会公众在关注案件进展时,也要厘清“开庭”“判决”“入狱”“执行”等不同法律节点的意义。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程序的每一步都不容忽视,细节之处往往隐藏着公平与正义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