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界限



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低保制度扮演着兜底保障的重要角色。然而,近年来不少村民反映,在享受低保过程中,遭遇村委会单方面“取消低保”的情况,引发不少争议。那么,村委会是否真的有权取消低保?这背后到底是行政流程的简化,还是权力的越界?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相关法规,低保的审批、变更和取消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委会并没有法定权限直接决定低保的设立或取消,其职责仅限于协助政府调查核实家庭经济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公示结果,并配合后续管理。换言之,村委会的角色是“推荐”和“协助”,而不是“裁定”。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信息渠道、基层治理结构等原因,村委会往往成为低保政策执行的“第一道门槛”。个别地区甚至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现象,村干部以某些理由取消村民低保,甚至把名额转移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制度的公平性,也引发了群众的不满与不信任。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村委会借助所谓的“村规民约”或“集体商议机制”,对部分村民的生活作风、家庭成员表现等做出道德评价,进而影响低保资格的认定。这种做法虽然出于基层治理的初衷,但实际上容易变相演变为权力干预,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此外,还有不少村民因不了解法律程序,不知该向哪个部门申诉,导致在权益受损时只能忍气吞声。而民政部门由于人手不足,往往难以及时掌握第一手情况,进一步加剧了村委会的“话语权”膨胀。
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强对村委会职责边界的培训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明确透明的监督和反馈机制,让低保评审过程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普通村民也应提高法律意识,遇到问题及时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局反映,避免“被动被剥夺”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