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法律边界与现实困境的较量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低保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然而,近年来关于“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的争议在社会上屡屡引发热议。一些群众反映,自己或邻居的低保被“村里说没就没了”,而其中的程序和依据却常常令人质疑。这一问题背后,映射出的不仅是对权力边界的拷问,更揭示了基层治理中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微妙张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权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由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有协助政府工作的职责,但并不具有取消或审批低保的法定权力。换句话说,村委会可以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但其建议并不等同于最终决定,更无权单方面取消低保资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的角色往往远超“协助者”的身份。一方面,由于其与群众的紧密联系,村委会往往掌握着最直接、最详细的家庭经济情况,成为低保审核“事实依据”的重要提供者。另一方面,在部分地区,由于行政资源下沉不足或监管不力,村委会“代行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成为低保资格的“裁判员”,引发群众对其公正性和透明度的广泛质疑。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低保被取消的背后,不乏“人情关系”“权力交易”甚至“村霸干预”的影子。一些村民反映,不参与集体事务、与村干部关系紧张或“得罪了人”,就面临被取消低保的风险,而真正困难的群众却因种种非制度性因素被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低保制度的公平性,更动摇了群众对基层治理的信任。
现实与制度的落差,也引发了监管层面的反思。近年来,多地民政部门加强了对低保资格评估的公开透明度,推广“阳光低保”“民主评议+政府审核”机制,同时设立举报平台以规范村级组织行为。但要真正厘清村委会的权责边界,仍需从法律制度、操作流程到村干部培训等多方面着手,强化监督、明确权责,避免“越俎代庖”。
“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基层权力边界与群众切身利益之间的对话。它关乎制度的刚性执行,也关乎治理的温度和智慧。在法治不断推进的今天,必须确保每一份保障都建立在制度的基石之上,而非依赖于某个“村里人”的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