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债权的优先级,到底靠前还是靠后?



在债权清偿的现实操作中,抵押债权常常引发各方争议,尤其是在多债权人之间争夺有限资产的情形下,“谁优先受偿”成为核心问题。那么,抵押债权的优先级到底是怎样的?是否一定排在后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债权在法定范围内具有明确的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权是建立在抵押合同登记或实际交付基础之上的。一旦抵押权设立有效,即便债务人破产,抵押权人也可以对抵押物优先受偿,而不需要与普通债权人“平分秋色”。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基于担保设定而作出的信任和让渡风险。
但抵押权优先,并不意味着无条件优先。比如,如果同一标的物上设有多个抵押权,则需要依据登记顺序确定清偿顺位。登记在前者,享有更高的优先级。这里的登记并非形式,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时间先后排位赛”。而如果某些抵押权未依法登记,或者登记顺序在后,那么即使其金额更大、风险更高,也不得不“排队等待”。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税收债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款在某些情形下具备超越一般抵押权的优先权。例如在企业资产清算时,未缴税款可能优先于部分未登记的担保债权。但如果抵押权设立时间早于税务机关的查封或追缴通知,那么抵押权仍可能保住“领跑”的位置。
抵押债权也会与职工工资、工伤赔偿等民生类债权产生优先权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优先”与“社会公平”之间寻求平衡。虽然抵押权人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但面对职工工资这种具有“特殊保护”性质的债权,可能被适当让位。
由此可见,抵押债权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并非总是站在最前线。登记先后、是否合法设立、与其他特殊债权之间的竞争关系,都会影响最终的清偿顺位。在债务人资金链断裂的漩涡中,抵押权人要想真正获得保障,还得从设立那一刻起就把法律程序走稳走细,确保“先到先得”不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