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之伤:损害名誉是否侵犯名誉权?



在社交媒体泛滥、网络言论自由蔓延的时代,许多人的一句“开玩笑”或一条带节奏的评论,可能已触及法律红线。有网友质疑:“我只是说他品行不好,又没有说名字,这算损害名誉吗?”还有人辩解:“我只是转发了别人说的话,不算我说的。”但实际上,损害他人名誉,一旦超出合理边界,就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也就是说,一旦言论导致他人在公众面前形象受损、社会评价下降,即便没有点名道姓,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实际案例中,损害名誉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网络恶意评论,如在某位公众人物或普通用户的微博、抖音评论区发布“其人品有问题”“骗过人钱财”等主观臆断性语言,即使没有明确证据,也容易构成诽谤;还有一种是通过造谣传谣,利用微信群、朋友圈散布负面信息,引导舆论攻击目标对象,直接破坏对方社会形象。
但并非所有“损害名誉”的行为都自动等于“侵犯名誉权”。如果只是对公共事件的合理评价或批评,且未恶意贬损某个人、并无主观诽谤意图,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评论一位明星的演技“不尽如人意”,属于观点表达;而若说“该明星私生活混乱,曾出轨数次”,却无证据支持,这种表述则容易构成对其名誉的严重打击。
此外,司法实务中还要考察言论的传播范围、影响程度及动机目的。在小范围、私密场所表达的不当评论,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是在网络平台、公开场合发表或散布负面言论,导致他人单位调查、社交圈排斥、商业合作中断等后果,便可能直接侵犯名誉权。
值得注意的是,“无意中损害名誉”也未必免责。即使是转发他人信息,若内容不实或恶意,也要对结果负责。法律强调:谁发布、谁传播,谁承担责任。因此,尊重他人名誉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