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一场基层权力与民生保障的较量



在当今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低保制度作为兜底性民生政策,为许多困难群众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在一些乡村地区,却频频出现因村委会“决策”而导致某些村民低保被取消的现象,引发了公众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的热议。
低保资格,谁说了算?
从制度层面来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由民政部门负责,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的流程进行。也就是说,村委会在整个程序中只承担“民主评议”的职责,具体表现为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结构、劳动力状况等进行初步了解,并将意见上报。但这不意味着村委会拥有“一票否决权”。
“一言堂”现象屡见不鲜
尽管法律上并未赋予村委会决定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村委会或村干部往往以“评议不通过”为由,左右低保的发放,甚至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情况。有的村民因为与村干部关系不睦,被“莫名其妙”地取消了低保资格;而有的经济条件并不困难的村民却仍然在享受补助。这种“人情低保”的乱象,损害了制度的公信力,也侵蚀了群众的获得感。
基层治理与制度执行的“张力”
问题的根源不仅仅在于权力的错位,更在于对制度边界的模糊理解。一方面,村委会是最贴近群众的基层组织,对村情民意了解得最充分,在审核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若缺乏监督和透明机制,这种“近水楼台”的便利也容易演变成“权力寻租”的土壤。
民生保障,不能成为基层治理的筹码
一些地方在推动农村集体事务管理中,将低保发放与村民参与公共事务、服从村规民约等行为挂钩,出现了“不给低保就不给签字办事”“不同意村里工程就停发低保”等现象。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低保制度“以困难为依据”的初衷,让保障政策沦为了行政手段甚至“威胁工具”。
让权力回归正轨
村委会不是审批机关,它的职责应当限定在信息采集、初步核实和民主评议范围之内,不能代替民政部门行使最终裁量权。建立清晰的权责边界、强化上级监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是避免村委会“越界执法”的关键。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低保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