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直是执行程序中的棘手问题。尤其是在涉及财产纠纷、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时,一些被执行人明知义务存在,却以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甚至抗拒执行,最终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认定“拒不履行”的?
首先,必须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已经依法送达,并经过法定上诉期未被上诉或者经终审判决形成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其次,认定“拒不履行”的关键标准之一是主观恶意。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规避,例如转移财产、伪造无财产状态、将房产车产转让他人名下、注销企业账户等行为,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拒不履行”。一些人会以“没钱”为理由抗辩,但一经查实其在银行仍有大额存款或持有高价值资产,这种抗辩将不被采信。
再次,行为的“情节严重”也是定性依据。《刑法》第313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判断“情节严重”时,会考虑履行义务金额的大小、拖延时间的长短、被执行人的态度及是否存在妨碍执行的行为。
另外,对于认定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也尤为重要。法院会结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信用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一旦认定构成“拒不履行”,不仅可以依法采取拘留、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还可被追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后,特别提醒的是,被执行人如果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仍然不按要求履行,并对执行过程设置障碍或煽动他人对抗执行,也会被认定为“拒不履行”,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