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取消低保?厘清权责,保障公平



在基层治理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承担着大量社会事务的初步管理工作。但在一些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执行过程中,部分群众存在误解,认为“村委会可以随意决定谁能领低保,谁会被取消”,甚至产生怨气和不信任。那么,村委会是否真的有权取消低保?这是一个既关乎民生又关乎法治的问题。
首先,低保制度是国家层面的社会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按照统一的政策法规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各地出台的配套政策,低保的认定、审核、审批以及取消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最终审批和管理。也就是说,村委会没有权力决定取消低保,更无权单方面操作或作出最终决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在整个过程中“无足轻重”。事实上,村委会在低保审核中的作用是“协助”性质,具体包括: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步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以及向上级部门提供情况说明等。这些程序的作用在于增强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而不是将决策权下放给村级组织。
但现实中,有的村委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权力越界”的现象,比如:以个人恩怨或村内关系为依据推荐或取消低保对象,擅自剔除名单、不给上报材料,甚至不予公示。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破坏了群众对低保制度的信任和依赖。有些村民一旦失去低保,也许生活就陷入了困难境地,而这种不规范操作往往缺乏监督与问责。
从治理机制来看,低保的取消应当依据“家庭收入变化”、“家庭成员重大变动”、“隐瞒收入骗保”等合法情形,通过重新调查和复核程序进行,而不是由村干部“凭印象”“靠人情”作出决定。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负有审查把关的责任,一旦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不规范操作,有义务调查并纠正。
对于被取消低保的家庭,政策也赋予了救济和复议的权利。村民如对取消决定有异议,可向乡镇政府或民政局提出申诉,甚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这种“救济通道”的存在,是法治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厘清村委会与民政部门的职责边界,是防止低保乱象、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村委会作为群众“最熟悉的管理者”,理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而不是权力的“终审者”。对于社会救助这样涉及底线民生的事务,更需要制度的刚性与操作的规范,共同守住“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