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退休却社保未满15年被辞退,这笔补偿你知道吗?



王大妈今年59岁,在一家工厂工作了十多年,眼看再过一年就可以退休了,却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因为效益下滑,要裁员,而她也在被裁名单之列。更糟糕的是,她的社保缴纳年限只有13年,距离法定的15年还差两年。这种情况下,她既不能立即退休领养老金,又面临失业的困境。那么,像王大妈这样临近退休但社保未满15年被辞退的人,还能拿到补偿吗?
这个问题近年来成为劳动者热议的话题之一。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个关键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终止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员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用人单位通常可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达到退休条件”。
“退休条件”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到达退休年龄 + 社保缴满15年。如果员工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社保未缴满15年,那么他/她并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也就尚未真正“退休”。
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非因员工过错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一般是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规避补偿义务。对此,多个地方法规和法院判例已经给出明确支持:“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满社保年限”的员工仍享有经济补偿权利。
例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司法判例中都有类似认定——只要员工没有达到“退休条件”,就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这也保障了很多像王大妈这样临近退休却因种种原因社保未缴满的群体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是否构成退休条件”的认定细节可能略有差异,建议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及时保留相关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解除通知等证据,以便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