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已交但未签合同,到底算不算违约?合法吗?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交易还没进入正式合同阶段,买卖双方就因某种急迫或者信任,先交了“定金”来表达诚意。但如果后续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一方想要撤回交易,另一方却主张违约责任,这种情形下,定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构成违约,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首先,要厘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一旦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则该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即使是口头合同,只要主要条款明确,也可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但如果只是交了定金,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就无法认定合同成立。此时,交定金的一方如反悔,从法律角度讲并不构成违约,只需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请求返还财产或适当赔偿即可。
然而,若当事人在定金收据或聊天记录中对交易事项已有明确约定,例如“购房意向达成”、“定金视为合同履约担保”,则法院可能据此认定双方已形成了实质性的合意,哪怕未签正式合同,也有可能判定违约成立。这就涉及证据问题:谁能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条款是否达成,谁在违约。
在司法实践中,“定金已交但合同未签”成为不少案件中的焦点争议。有的法院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认为既然交了定金,就应有履约意向,不得随意撤销;有的法院则严格依合同成立标准,认定无合同就无违约。
因此,当你决定交付定金时,一定要与对方明确意向书、合同草案或补充协议的内容,特别是注明定金的性质、用途、是否可退及退款条件等,避免将来陷入“钱也没了,合同也没签”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