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从犯未获利,该如何处理?



近年来,虚开发票案件频发,成为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涉及虚开发票的人员并非主谋,而是从犯,甚至有部分从犯并未从中获利。面对这种情况,司法和行政机关应如何科学、公正地处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虚开发票从犯,是指在虚开发票行为中起辅助或协助作用的人。与主犯相比,他们的角色较为次要,且有时并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例如,某些员工仅按指示操作开票流程,未参与决策,也未从中获利。对此,法律如何界定责任,处罚是否应轻,是需要认真考量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虚开发票行为本身违法,无论主犯还是从犯,均触犯税法及相关刑事法规。从犯即使未获利,但参与了违法行为,依然需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区别对待,从犯若无明显获利且情节较轻,可能会适用较轻的处罚措施,比如缓刑或罚款。
其次,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也应注重区分当事人的具体角色和行为动机。对于未获利的从犯,行政处罚可考虑从宽处理,结合其配合调查的态度,是否主动认错悔改,决定处罚力度。避免“一刀切”式处罚,保障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温度。
此外,防范虚开发票问题还需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减少从犯产生的土壤。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切断虚开发票链条的源头,从根本上降低虚开发票风险。
虚开发票从犯未获利,处理时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放纵违法行为,也避免简单粗暴,做到依法、公平、有序。只有这样,才能在打击虚开发票的同时,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