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工资到底该怎么算?



在职场中,试用期员工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提前三天离职”这类问题更是让不少公司和员工之间产生争议。那么,当员工在试用期主动提出离职,并且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后,工资该如何发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员工只要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公司就不能以“违反合同”为由扣发工资,更不能无理由拒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试用期内的工资计算标准,应该和正式员工一样,遵循“按实际工作天数”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员工是在试用期第一天离职,还是在第三十天离职,只要有工作,企业就必须依法支付其对应时间的工资。
有些企业试图以“试用期不满一个月不发工资”或者“未完成试用期不予结算”为由来规避工资支付责任,这种做法是明显违法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哪怕只工作了几天,企业也必须按照日薪或小时薪计算薪酬。
此外,在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也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核对离职手续,并要求开具工资明细,确认工资结算时间。企业方面也应建立健全试用期员工离职流程,避免因管理不规范引发纠纷。
在劳资关系中,试用期并不等于“试试看”,而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