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恶案件追诉期探析:主犯判刑五年后从犯才被抓,是否已超追诉期?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屡见不鲜,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冲击。某起案件中,主犯已被判处刑罚至今已五年,然而从犯却直到近期才被抓获。面对这一时间跨度,不少人关心: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期,从犯还能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严重犯罪,其法定追诉期限与案件的具体情节及量刑情况密切相关。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罪行的追诉期限一般为五年、十年或更长,严重犯罪可延长追诉期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因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被认定为较重的经济犯罪,追诉期限通常以十年计算。
具体到本案,主犯已被判刑五年,说明案件从立案到判决过程相对完善。从犯虽迟迟未被抓捕,但只要其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整体或关联犯罪,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而非主犯判决之日开始。也就是说,如果从犯的犯罪事实发生时间及相关证据均在追诉期限内,依法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中止和中断追诉期限的情况。若在追诉期内,有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律程序启动,追诉期将被中断,从重新开始计算。因此,从犯虽被迟迟未抓获,但只要相关法律程序及时启动,追诉期限会相应延长。
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追诉,司法机关更注重实质公平与法律正义,防止犯罪分子因时间流逝逃避法律制裁。即使主犯已被判刑多年,后续发现的从犯依然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追诉期限内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