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儿子无力赡养,父母如何保障晚年生活?



当父母年老体弱,需要依靠子女赡养时,若唯一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赡养问题就成了摆在眼前的难题。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落差,让不少家庭陷入困境。精神病患者虽在法律上依然具有赡养义务,但因其行为能力受限,无法实际承担责任,这种“有义务无能力”的情形,是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家庭悲剧。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往往会依据其实际情况,认定其无法承担赡养义务,进而将矛头转向国家兜底保障制度。这意味着,父母不能从患病子女处获得生活支持,只能寻求其他救助渠道。
现实中,许多这样的老人只能依靠基本养老金和低保度日。如果家庭财力微薄、生活无法自理,建议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纳入特困供养对象范围。特困供养制度是国家针对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人员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生活照料和经济补助。
此外,如果精神病患者还有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等,依据“赡养义务人范围”的法律原则,其他近亲属也有协助义务。实践中,老人可通过村(居)委会协商、司法调解或诉讼方式,促使其他亲属履行辅助赡养责任,保障其基本生活。
在制度层面,也需要加快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的完善,建立覆盖广泛、响应及时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真正解决这类“法律责任空转”的问题。只有让制度托住底线,才能让这些无依无靠的老人不再因子女患病而老无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