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工资应该怎么算?



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往往被企业和员工视为一个“试试看”的阶段,但即使在这段时间内,法律对工资、通知期限等依然有严格规定。很多企业在员工提出提前三天离职时,往往在工资发放上含糊其辞,甚至故意拖延或少发。其实,这种做法很可能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员工提前三天书面或口头通知离职,用人单位就必须认可该离职行为的合法性。而工资的发放,则必须以实际出勤天数为依据进行计算。
举个例子,员工在试用期内上了15天班,在第12天正式提出辞职,并在第15天完成最后工作日。那么,公司应按15天的实际出勤天数,结合约定的工资标准,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如果公司规定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按30天计算),那这位员工应领取1500元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会主张“没有干满一个月不给工资”或“要扣违约金”,这都是无效条款。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试用期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合法的约定,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否则强行克扣工资属违法行为。
此外,用人单位还有义务在员工离职后及时结清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用工地的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将工资结清。如果拖延不发,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