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之后,社会的底线该如何托底?——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必要性



出狱,不是人生的终点,而是另一场艰难的开始。刑满释放人员走出高墙,面临的常常是无处可归、无人可依、无业可就的境地。在这样的现实下,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出狱后,是否应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深刻,它牵涉到法治、人权、社会治理以及资源分配的平衡。
我们首先必须正视现实。绝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出狱时已与原有社会关系疏离,工作技能过时,心理上也往往存在隔阂。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自由”,而是“生存”。没有收入来源,他们很可能流落街头;没有基本保障,他们很可能被迫重走旧路。这不仅伤害他们本人,更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隐患。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对改过者的一种接纳。法律已经惩罚过他们,社会不应再加重一层“隐性惩罚”。保障金的设立,并不是无条件发放,而应建立在“积极改造、愿意重新融入社会”的基础之上。设立审核机制、跟踪制度、配套就业指导等,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保障资源被滥用。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有这方面的探索。例如挪威、日本等,通过出狱补助、职业培训、临时住所提供等措施,降低了再犯率。而我们如果只是让人“出去”,却不给“出路”,那么高墙外的世界对他们来说,只是另一种形式的牢笼。
在全民共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仅是经济救助,更是一种制度温度的体现。只有在保障最底层人群基本生活的同时,社会的公平正义才真正有了根基。出狱不等于被放弃,更不应成为社会冷漠的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