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是否可以进行转让?法律底线不能碰



在招投标活动中,很多企业费尽心力中标,却在后续执行中因为各种原因想要将中标合同转让出去。这个问题看似是商业灵活操作的一部分,实则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严重法律后果。
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中标合同原则上不得转让。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挂靠”、“围标”、“转包”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如果将合同转让给未经审查的第三方,不仅损害招标方利益,还可能构成违法。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例外情况。比如在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招标文件未禁止的前提下,部分非关键性工作可以依法进行合法分包,但这与“转让”是两个概念。即使如此,关键技术、核心业务或主体责任仍必须由中标单位承担,否则可能构成“非法转包”甚至“串标”。
在实践中,有企业以“股权转让”或“合并重组”的形式变相转让中标合同。这种做法虽不直接更换合同主体,但实质已发生权利义务主体的变化。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规避法律行为。若认定企业意图规避投标资格审核或掩盖实际施工单位,则极有可能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对于政府采购类项目,监管更加严格。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会对中标结果进行动态监管,若发现合同擅自转让,轻则取消中标资格,重则列入失信名单,甚至追究刑责。
因此,无论是出于项目推进的压力,还是经营策略的考虑,企业在中标后若真的无法履约,应当走依法解除合同、重新招标的正当程序,而不是私下转让合同,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