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离职,用人单位该如何发工资?



在现实工作中,不少员工在试用期内选择提前离职,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三天通知义务下,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此时,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处理工资结算问题,既保障员工权益,又避免自身用工风险,是管理中不可回避的一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离职申请,是合法合规的行为。对于这种离职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擅自离职为由克扣工资或延迟结算。
关于工资发放,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而试用期期间的工作,不论员工是否转正、是否满期,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结算。即使员工只工作了几天,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工资按实际工作日进行折算。
此外,若员工的离职涉及未使用完的年休假、加班调休未补偿等问题,也应依法一并处理。对于有些企业因员工“主动离职”而延后发薪的行为,法律上并无依据,属于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依法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规范试用期管理流程,明确离职流程与结算标准,是防范劳动争议、树立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避免因为对试用期工资发放理解不到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人力成本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