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工资到底该怎么发?



在当下职场节奏愈发加快的背景下,员工在试用期提前离职的情况并不鲜见。而当“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发生时,企业和员工之间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就是:工资究竟怎么给?
首先要明确一点,无论员工是否在试用期,只要实际工作了哪怕一天,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换句话说,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离职三天,只要有出勤记录,这三天工资就必须如实支付。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员工在没有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直接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答案是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即使员工违背了提前通知义务,企业也只能通过仲裁或法院方式主张赔偿,不能以此为理由拒发工资。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防范”员工试用期离职,会设置一些带有约束性的条款,比如“试用期离职不发工资”或“试用期离职须扣除违约金”。这类条款在法律上基本无效,属于霸王条款。工资是劳动报酬,只要员工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支付义务,不能用其他约定来剥夺员工的基本权利。
还有一种情况也值得注意,那就是员工在试用期离职后三天内仍然出现在工作岗位,比如协助交接或完成收尾任务。此类行为往往被忽略,容易导致三天工资的漏发或算错。因此,人事部门在核算工资时,需格外注意员工实际工作天数,并做好考勤记录。
总的来看,试用期提前离职的员工,无论离开时间如何,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