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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谋背后的法律红线:浅析“指使他人寻衅滋事”如何定性

法律法规网 作者: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5-05-14 11:08:17

在当代法治社会,行为的定性是刑事案件裁判的核心问题之一。尤其在处理一些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重点。近年来,“指使他人寻衅滋事”这一行为模式逐渐引起法律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它不仅涉及刑法关于共犯和教唆的理论体系,也触及到社会治理中对软暴力、隐性操控的有效规制。

“寻衅滋事罪”本质上是针对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相比于直接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那些在幕后指使、操控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其行为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在刑法体系中,指使行为通常属于“教唆”,即教唆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如果被教唆人实行犯罪,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指使他人寻衅滋事”的案件中,只要教唆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并且指使行为与被指使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便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往往面临举证难题。指使者多采取隐蔽方式,如通过言语暗示、金钱引诱、信息传递等方式操纵他人,很难留下明确证据。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需要依靠言辞供述、通信记录、证人证言及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有些指使行为并不明显落入传统“教唆”的范畴,而更像是以某种社会影响力或上下级关系施加压力,造成被指使人“不得不为”。这种“软性教唆”如果未被合理认定,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因此,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对“指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更明确的界定,是未来法律实践的重要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案例逐渐成为参考依据。例如某地一基层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指使手下人员对不服从管理的居民进行威胁、恐吓、骚扰,以维护自身利益。尽管其本人未直接参与寻衅滋事行为,但因其主观故意明确、指使行为具体,最终被认定为教唆犯,与直接实施者同案追责。这类案例的出现,无疑为法律对类似行为的规制提供了可借鉴的判例基础。

指使他人实施寻衅滋事,是一种更加隐蔽但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在证据、法律适用与司法政策之间保持平衡,确保罪责刑相适,避免“放过一个坏人”或“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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