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低工资是多少?你必须知道的用工底线



在求职过程中,“试用期”往往被许多劳动者忽视,却是用人单位最容易“做文章”的阶段。很多企业会打着“试用期考察期”或者“培训期”等名义,支付远低于标准的工资,但事实上,国家对于试用期工资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如果单位没有设定工资档次,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来计算试用期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在上海,如果2025年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月,那么即使按80%的比例来算,只要这个比例低于2690元,就不能作为支付标准。也就是说,无论你的岗位工资是4000元还是6000元,试用期工资都不能低于2690元。如果按照4000元为基准,那试用期工资至少应为3200元。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用人单位以“无经验”或“刚毕业”为由,只愿意支付极低的工资。即使劳动者缺乏经验,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支付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报酬,不能随意降低标准。
如果你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差额部分的工资。不要害怕维权,法律就是为了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