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工资到底该怎么算?



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常被视为员工和公司互相“磨合”的阶段。很多人误以为在试用期离职或者被辞退,企业可以“说走就走”,工资也可以“按心情发”。但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早已明确了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即便员工选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离职,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支付相应工资,绝不容打折。
什么是“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三天”是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比如,员工在6月10日口头或书面通知离职,那么在6月13日就可以合法离开。
这并不是“擅自离职”,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方式。很多用人单位对这一点理解不清,常以“未满试用期”、“没有交接”等理由克扣工资或拖延结算,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工资怎么算?
重点来了: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离职,工资如何支付?
1. 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的天数,无论长短,企业都必须按照员工的约定工资标准,按实际出勤时间足额支付工资。不能因“未满试用期”或“主动离职”而降低工资。
2. 试用期工资标准需合法
有些企业在试用期内将工资定得远低于岗位应得水平,甚至没有写进合同,这本身就是违规行为。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正式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不得延迟或克扣工资
员工哪怕只上了一天班,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资。在离职当天或在法定结算周期内结清工资,不能以“没有提前交接”“流程不清晰”等为由拖欠。
4. 工资结算的最佳做法
企业可以在员工提出离职意愿的当天,开始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签字、财务结算等流程。这样既不影响员工权益,也能保护企业的运营秩序。
常见的误区
不少员工认为在试用期离职没必要提前通知,直接不来了;也有企业觉得试用期员工“随便开”,不给工资也无妨。这些看法都违背法律,轻则劳动仲裁,重则司法赔偿,给企业声誉和经营带来风险。
试用期并不是法律的“灰色地带”,而是劳动关系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之一。只要劳动关系建立,无论是一天还是一个月,工资都该一分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