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已毕仍羁押,刑期从何时算起?——一次法律与现实的博弈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种特殊的情形: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并宣判,但被告人并未被送往监狱服刑,而是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很多人对此产生疑问:既然“开庭完了”,人也“在看守所一直不入狱”,那他的刑期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是从法院宣判那天起,还是从他真正“入狱”的那一刻开始?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刑期起算规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但如果在宣判前已经被羁押,则应当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刑期,也就是说,判决中会明确扣除羁押期间。
所以,如果某人早在审判前就已被羁押在看守所,虽然“开庭完了还在看守所”,只要他一直处于司法机关的羁押之中,他的刑期一般是从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起算。而不是从开庭结束,甚至也不是从被送进监狱那天起。
这也是法律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体现。否则,如果非要等“真正入狱”才开始算刑期,势必会导致部分嫌疑人、被告人“被白关”一段时间,这在法律精神上是难以接受的。
不过现实中,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例如,一些罪犯在宣判后没有立即执行判决,而是在等待上诉期结束,或者法院因程序安排未及时交付执行。这些中间过渡期,也会引发“刑期到底从哪天算”的争议,尤其当看守所羁押时间较长时,家属与律师最为关注的,就是这段时间是否被计算在刑期内。
所以,当你听到“他开庭完还在看守所一直不入狱”,背后可能是一段复杂的程序,也可能是制度运行中的空档,而法律对此已经做出了解释和安排——关键就在于,从何时开始,他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并由国家刑罚机关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