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不予受理后能否申请抗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可能会作出“再审不予受理”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疑惑:再审不予受理后,是否还能申请抗诉?针对这一问题,需要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首先,再审不予受理意味着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具备,或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重大错误,因此决定不启动再审程序。此时,法院的决定属于终局性决定,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继续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再审。
然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再审的案件,检察院有权依法提出抗诉。抗诉是一种由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判决、裁定违法或错误的法律监督措施,其目的是纠正司法错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因此,再审不予受理后,当事人虽然不能自己再次申请再审,但可以向有权的检察机关反映案件情况,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法院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抗诉,促使案件得到进一步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抗诉权属于检察机关,不属于当事人的直接诉权。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