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事故后,打车费到底谁来承担?



在现实交通事故处理中,常见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两车相撞后,一方车辆无法使用,对方因此打车出行,是否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打车费用?这类纠纷常被归入“间接损失”范畴,引发广泛讨论。
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交通事故赔偿主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来说,直接损失如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较为明确,但像打车费这样的间接损失是否赔偿,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打车费是否赔偿,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方的过错责任,二是对方打车支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果事故责任划分明确,由一方全责,那么无责方因车辆损坏必须通过打车完成日常出行,比如上下班、就医、接送小孩等,这些合理支出往往能获得法院支持。
但是,如果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或者受损方没有明确举证打车支出合理性,比如未提供打车票据、行程说明、打车用途等,主张打车费用往往很难被采纳。有些车主甚至试图夸大打车频率或金额,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在保险理赔方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不包括打车费这一类间接损失,因此即使责任方投保了,也未必能通过保险公司报销这部分支出。这也是不少事故处理过程中,车主之间私了时争议不断的原因之一。
此外,也要注意个别情况,比如车辆损坏严重、维修周期长、车主职业需要频繁用车等,这类打车费用可能累计很高,但只有在实际用途合理、支出清晰明确的前提下,法院才会酌情支持部分赔偿。
所以,当你在交通事故中面临车辆暂时不能使用的困境时,不妨保留好打车记录、发票,并标注用途。如果是受害方,提前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将有助于在理赔或诉讼中争取合法权益。对于肇事方而言,也应对这类间接损失有所了解,避免因忽视小额费用引发额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