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给钱就让我打收条,究竟合理吗?



近日,有不少人反映,在执行案件中遇到一个让人疑惑的问题:法院没实际发放执行款,却要求债权人先签收收条,这到底合理吗?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职责是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是法院强制实现判决的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实际支付款项时,让债权人确认收款,签收收条,作为履行的凭证。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部分执行法官或执行人员会因为种种原因,让债权人在未实际收到款项时先签收收条。比如,资金尚未到账,但为了催促相关部门处理或者记录操作流程,会先让债权人签字确认。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存在争议,也极易引发信任危机。
从法律角度看,收条是证明债务履行的书面凭证。如果没有实际收到款项就签收收条,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甚至在后续出现纠纷时难以维权。收条本质上是证明“我已经收到款项”的证明,若背离事实,可能构成虚假证明。
为什么法院会出现这种情况?部分原因是执行资金的拨付和到账存在时间差,执行款可能是从上级财政或相关部门统一划拨,法院实际操作时有一定延迟。为了避免案件滞留,执行人员希望先完成相关手续,形成书面记录。
对当事人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切不可轻易签字收条。建议保持理性和警惕,向执行法官了解清楚资金到账情况,要求法院明确实际付款时间,或者申请采取其他能证明执行款未到账的措施,比如录音录像、书面说明等。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介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