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工资到底怎么算才合理?



在职场中,试用期离职是常见现象。很多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离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以保障用人单位有充足时间进行人员调整。那么,若员工确实提前三天提出离职申请,工资又该如何发放才不违法?
工资支付要依据实际出勤天数
无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劳动法均明确规定:工资应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计发。也就是说,哪怕员工处于试用期,只要工作了一天,就应当按日计薪。因此,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并在三天后正式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不得以“还没转正”“未满一个月”等理由进行克扣。
不得以试用期为由拒发全额工资
部分公司存在误区,认为员工在试用期离职不稳定,因此工资可少发或延迟发。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不等于“打折期”,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也有权获得全额工资报酬。
离职手续规范,防止工资纠纷
员工提前三天提交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应按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清工资、缴纳社保、出具离职证明等。如果公司故意拖延结算工资或以各种理由扣款,员工可保留辞职申请、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试用期辞职条款需符合法规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设定“需提前十天或一个月辞职”等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时间,属于无效约定,员工无需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