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调戏别人违法吗?别把“玩笑”当借口



在数字化的时代,网络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场所。微信、微博、QQ、贴吧、抖音……各种社交平台让沟通变得空前便捷,也让人们的言行更加“脱缰”。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部分网友出于“好玩”“无聊”或“引流”目的,在网上调戏他人。然而,这种看似轻松的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
“调戏”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具有一定的贬义,放在网络语境下,往往表现为带有性暗示、不适当言语、过分玩笑、骚扰性质的言行。一些人误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随意用暧昧语言调侃他人、发布带有侮辱意味的评论、或者持续发送让人不适的私信。然而,法律并不会因为行为发生在网络上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然侮辱、恐吓他人或者编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调戏行为被受害人认为是恶意骚扰,特别是当言辞涉及性暗示、淫秽内容或持续性侵扰,已经可以构成“寻衅滋事”或“性骚扰”等违法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人格权做出了明确保护。若网上调戏涉及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受害人可依法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或在特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如学生、职场新人等),网络调戏的法律后果会更加严重。
近年来,已有多起因“网络调戏”被判刑或被行政拘留的案例。例如,有人在直播平台中对女主播发送猥亵语言并被处以拘留五日;还有人在微信群中反复以恶意语言调侃女同事,最终被认定为性骚扰并受到公司和公安机关的双重处理。这些案例都表明:调戏不分线上线下,只要伤害到他人,就可能违法。
网络不是法律的盲区,也不是任性开玩笑的乐园。那些打着“调侃”“幽默”“玩笑”旗号的调戏行为,在他人眼中可能是困扰、羞辱,甚至是创伤。一句“我只是开个玩笑”,从来不是违法行为的免责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