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斗殴共同行为,责任该如何划分?



在一起突发的街头冲突中,朋友手持尖刀,我则拿着钢管参与打架。事发过程中,朋友挥刀将他人砍伤,伤情较为严重。这种情况下,我虽然没有直接动刀,但是否就可以免责?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持械斗殴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行为,若造成他人受伤甚至重伤,可能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本人并未实施砍人行为,只要参与了整个斗殴过程,并且带有明显的攻击性武器,如钢管,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
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强调的是事前的合谋或事中行为的默契配合。假如朋友与我事先商量过“要教训对方”,或者在现场我有配合他实施攻击的行为,比如围堵、威胁、打击他人,哪怕我没有亲自动手致伤,也会被视为共同加害人。
此外,若在朋友砍人后我选择逃离现场、隐瞒事实、帮助藏匿作案工具等,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进一步加重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我能证明在场时曾试图阻止朋友的行为,或是在他动手前已经中止参与、明确表示退出斗殴,则可能被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有望减轻或免除刑责。但这类抗辩要求有力的证据支持,比如现场监控、旁人证言等,否则难以采信。
现实生活中,遇到纠纷应当依靠法律渠道解决,千万不可一时冲动以暴制暴,否则不仅伤人伤己,更可能让自己面对沉重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