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后,打车费该由谁承担?



在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中,两车发生碰撞,虽然人员未受伤,但车辆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行驶,部分车主选择打车回家或前往修理厂。事后,一方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打车费用,这类“附加支出”是否该由肇事方承担,常成为争议焦点。
从法律层面来看,打车费用属于“合理损失”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如果因车辆损坏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被侵权人因此产生合理交通费用,且能提供发票等凭证,原则上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但实际操作中,赔偿的前提是责任划分明确且损失合理可证。如果是对方全责,那么他打车是因为事故直接导致的交通不便,其费用应作为间接损失由你承担;但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如果对方责任更大,要求你全额承担他的打车费,就显然不合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对方明知车辆损坏后长时间未修,反复使用打车服务或租车服务,这种“扩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自身原因造成,不再属于事故直接后果,此时你无需承担。
因此,打车费用是否需要支付,核心在于是否由事故直接导致、费用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如能提供打车票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结合实际情境评估损失范围,往往能更清晰界定赔偿义务。保险理赔时,也需注意车损险通常不含这类“代步费用”,是否理赔取决于保险条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