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低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你知道吗?



很多求职者在找到工作后,常常忽略了“试用期”工资的合法性。部分用人单位打着“培训期”“适应期”的幌子,大幅压低试用期薪资,甚至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不仅不道德,在法律层面也有明确的规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就意味着,即使你是新员工,也必须享有基本的工资保障。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例如在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超过2600元,而在一些中西部城市可能低至1800元左右。但无论在哪里,企业都不能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
此外,试用期不等于“临时工”。一旦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包括缴纳社保、明确岗位职责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对于一些企业口头承诺试用期工资、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做法,劳动者应当提高警惕。
如果遭遇低薪或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保存工资单、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不要因为试用期身份就自认吃亏,法律对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都有明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