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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工资到底该怎么算?

法律法规网 作者: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5-06-14 10:11:50

在当前就业市场环境中,“试用期”是每位职场人几乎都要经历的一段时间。它既是企业观察员工是否胜任岗位的阶段,也为员工提供了一个评估工作与期望是否匹配的缓冲期。然而,有一个常见却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试用期提前离职,尤其是提前三天离职,工资该如何结算?

员工试用期提前离职合法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员工在试用期阶段,具有更灵活的辞职权利。相比正式期的提前三十天通知义务,试用期的“提前三天”制度更符合试用阶段的不确定性。

因此,只要员工以书面或其他可证方式通知了公司提前三天离职,公司就应当依法接受,不得以此为由拒发工资或克扣报酬。

工资按天计算,不容克扣

很多用人单位或许会在员工提出离职后采取拖延、打折结算、甚至无理拒发工资的行为。但必须明确:只要员工实际提供了劳动,哪怕只有一天,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支付工资。

在试用期离职的情况下,工资结算原则与正式员工并无区别,需根据员工在职天数进行计算。一般按“月薪 ÷ 当月实际工作天数 × 实际工作天数”进行结算,当然前提是劳动合同中没有其他明确规定。

比如,一个员工月薪为6000元,当月工作日为22天,在第15天提出离职并履行了提前三天通知义务后,于第18天正式离职。那工资应为:

6000 ÷ 22 × 18 ≈ 4909.09元

这个金额公司必须如数支付,且不能因员工离职而无故扣除培训费、离职手续费等非法律规定的项目。

社保、个税等问题也要处理妥当

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短暂任职,用人单位也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若离职前已缴纳社保,则公司应按在职天数进行申报和扣费。个税部分则依据实际发放工资金额进行预扣预缴,不可预设“月薪未达起征点就不报税”的误区。

公司与员工双向契约,不容随意破坏

在一些实际案例中,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离职,却遭遇了用人单位推诿结算、甚至恶意在离职证明上做文章的情况。这不仅涉嫌违反《劳动法》,也可能为企业的雇主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劳动关系是契约关系,不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守法是双方的底线。企业在处理试用期员工离职时,更应规范流程,明确责任,合理结算,展现企业的专业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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