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事故,打车费用该由谁承担?



发生两车相撞事故后,责任划分往往是双方最关注的焦点,但除了车辆损失和人员伤害外,因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打车费用,是否也需要赔偿?这是很多车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常常忽略的一项争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支出,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损害赔偿范围。交通费的认定需要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因果关系”三个条件。打车费用若能证明是由于事故导致车辆暂时无法使用而产生的,且费用不高于合理标准,在法律上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不过是否“必须赔偿”,要结合责任划分来判断。如果事故由一方全责,那么对方因车辆无法使用而支出的打车费,有据可依的情况下,肇事方需要承担。而如果是双方都有责任,赔偿金额则按责任比例分担。如果责任完全在自己,则很难主张对方支付这部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打车费用的赔偿需要提供打车记录、发票等证据,并非任何口头主张都能获得支持。如果仅凭口头说法、没有明确举证,即便是合理支出,也很可能被驳回。
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在车险附加条款中也提供了“代步车费用”或“车辆停运损失险”保障,一旦车辆因事故维修,可以通过保险理赔一部分临时出行成本。购车时是否添加这些附加险,也可能影响事故后的打车费用承担问题。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需要支付对方打车费用,不是一概而论,而应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打车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充分证据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