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司机突发心脏病死亡,责任应如何划分?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家庭或企业选择雇佣专职司机。然而,倘若司机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雇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合同责任等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需要确认司机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司机与雇主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时突发心脏病死亡,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此类情况可以视为工亡。雇主需依法为其申报工伤,员工家属可依法申请工伤赔偿和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
但若司机为“非正式用工”,如通过口头协议或短期雇佣,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这种情形的责任认定就相对复杂。法院在判定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通常会依据雇佣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过失、司机是否存在严重健康隐患等因素综合认定。
此外,若司机生前已有严重的心脏病史,而雇主对此并不知情或未强制要求健康检查,司机突然死亡可能会被认定为自然死亡,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雇主明知司机身体状况不适合该工作仍继续安排其高强度驾驶任务,甚至超时劳动,那么雇主可能因存在过错而被要求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司机为外包公司员工,被派遣至雇主单位服务,这种“劳务派遣”形式下,责任划分则要看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约定,以及司机在事发时是否履行派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