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能否获得两个孩子的共同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当夫妻育有两个子女时,关于是否可以共同抚养两个孩子、是否可以由父母分别抚养、以及法院如何裁定等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未成年子女一般由双方协商决定抚养方式,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父母都希望能共同参与两个孩子的成长生活,那么“共同抚养”这一安排是否可行,就成为重点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现实中所谓“共同抚养”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仍平等参与孩子的生活、教育与照料,而非“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或“没有主要抚养人”。在法律层面,法院通常仍会判定一方为主要抚养人,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但若父母关系尚可、居住地距离较近、育儿观念一致,法院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也有可能支持“共同抚养”模式,尤其是在两个孩子的情况中,更易出现一人抚养一子的安排。
例如,一方抚养长子,另一方抚养次子,属于法律允许的“分别抚养”模式。但若孩子感情紧密,不愿分离,法院也会倾向于判由一方集中抚养,以保证孩子的情感和心理稳定。同时,若有证据显示其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酗酒等不利于抚养的行为,法院则不会考虑共同或分别抚养。
总体来看,离婚后能否实现两个孩子的“共同抚养”,关键在于父母是否具备沟通与协作的能力,并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去协商。即便在法律实践中共同抚养并不常见,但它并非完全不可行,尤其在当前家庭结构多样化、社会认知日益多元的背景下,更多灵活的抚养安排正逐渐被法律实践所接受。